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于2008年颁布实施,目前已经整整实施1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对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技术标准已不能满足新时代新形势防治水土流失的需求。在水利部的组织下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1月发布了批准文件,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两部标准分别称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本文就修定后标准的变化及新要求作一学习和探讨。
1技术标准重要变化
1.1名称与内容变化
2008年后,生产建设项目相关标准陆续颁布,如2014年颁布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各类工程的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工程设计等作了详尽规定。本次修订,从标准名称上将原来“开发建设项目”改为了“生产建设项目”,与2010年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保持一致;二是将原“技术规范”改为“技术标准”,更多地从整体防治、全过程控制、技术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出要求。从适用范围看,修订后的标准明确针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存在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也就是无论是否属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无论是哪类地貌类型区的项目,只要引起水土流失都必须遵守。从指导阶段看,标准不是只针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还包括前期的预可研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过程中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到完工验收阶段均应遵循。
修订后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技术原则,即“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验收与管理运营单位等均应遵循。
1.2强制条款与约束性规定变化
根据国家对标准中强制条款的修订和管理新要求,对原标准中的70多条限制性规定作了调整。新标准明确了两条强制条款:一是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二是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并明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新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约束性规定,特别是选线选址的避让要求,以及无法避让时须在建设方案中优化布局、改进施工方式、提高标准、强化措施的具体要求。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修订后的标准完善了全国主要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如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对平原地区和城市区域分别进行了规定。
1.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变化
原标准中的防治责任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即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考虑到直接影响区的界定不够准确(由于直接影响区不在征占地范围,所以无法布设措施),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直接影响区。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将扰动范围控制在征占地及管理区范围内,避免造成直接的水土流失影响。若在建设过程中造成了直接影响,则应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维护权益。
2防治标准的重要变化
2.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新标准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目标,
一是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
二是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三是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四是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应达到防治标准规定的要求。
2.2水土流失防治6项指标
新标准修订了原来的6项指标,保留了原标准中的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4项指标,将原标准中的拦渣率修改为渣土防护率(即对工程临时与永久堆渣所采取防护措施的比例),新增了表土保护率(即对工程占地范围内的表土采取保护措施的比例)指标。
2.3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6项指标
新标准分别提出了全国水土保持一级分区的防治指标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地形地貌、土壤、植被、降水等自然环境条件,提出了适宜当地条件的具体指标值,进一步提高了防治指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水土保持方案章节及内容变化
原标准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分为12章,修订后的标准调整为8章。
第一章,综合说明。
该章除简要说明方案各章节的结论外,将原列为独立章节的方案编制依据与设计水平年、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结论与建议等,并入第一章,并简化了表述内容,后续章节不再表述这些内容。与原方案相比,大大减少了与后续章节的重复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生产建设项目均要实施“天地一体化”全覆盖监管,其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责任范围上图,也就是标注项目的范围坐标。因此,除应提交防治责任范围纸质图件外,需在本章节按技术规定的要求,说明项目责任范围的主要坐标点,有条件的可直接在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录入或标注。
第二章,项目概况。
该章分为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施工进度、自然概况等7节。为了减少内容重复和数据混淆,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的介绍与分析,除介绍主体工程设计数据外,经水土保持分析后调整、变化的情况在本章一并说明,下一章不再重复。土石方平衡中表土单独做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评价内容分为选址选线、建设方案与布局[含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评价等7节。有关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标准中给出了界定原则和方法,并在附录中对各类项目的拦挡、排水工程的水土保持界定,以及边坡防护、防洪护堤工程等是否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给出了参考。
标准对从水土保持角度的评价原则、评价结论与意见、评价成果的表达作了规定和说明。
第四章,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该章包括水土流失现状、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土壤流失量预测(包括预测单元、时段、土壤侵蚀模数、预测结果)、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对防治和监测工作的指导性意见5节。标准对预测范围、计算方法、单元确定、土壤侵蚀模数确定、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量化确定、水土流失危害分析的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水土保持措施。
该章包括防治区划分、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施工要求4节。标准对一、二级分区原则、方法作了规定,对措施总体布局原则与方法、重点注重内容作了规定。标准分别对表土保护、拦渣、边坡防护、截(排)水、降水蓄渗、土地整治、植物措施、临时措施、防风固沙等9类措施提出了布设原则,要求初步确定位置、工程形式及结构、面积或数量。对各类措施提出了进行典型措施布设的要求,并在附录中对典型措施的选取、布设的内容与深度作了规定。
上述规定是新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措施内容、布设、配置、成果形式、相应图件等的全新规定,并明确了需提交的措施体系框图、分区措施布局图、典型措施布局图及图件的比例尺,今后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防治措施章节均应符合新规定要求。
根据普遍反映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不及时、不够有效的突出问题,新标准专门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进度作了规定,提出了5条进度安排原则,如要与主体单项工程进度相对应(而不是以往的与总体工程相对应的双线横道图安排进度),临时措施要与扰动时段同步,施工裸露场地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弃渣场施工应按“先拦后弃”原则布设拦挡工程。
第六章,水土保持监测。
该章包括监测范围与时段、内容与方法、监测点位布设、实施条件和成果4节。标准对大面积、长距离的项目明确提出了增加遥感监测的要求。对监测点位作出了量化规定,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长度超过100km的监测区每100km增加2个监测点。对监测频次也作了量化规定,对扰动面、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至少每月调查记录1次,对施工进度、植物措施长势至少每季度调查记录1次。明确提出了雨季开展排水含沙量的连续监测,风季对风蚀量进行连续监测的要求。
根据新的监测规定和要求,编制单位需提出符合规定的监测方案,并在投资估算中列足所需经费,否则监测工作无法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不到位还将影响项目的自主验收。
第七章,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该章包括投资估算(原则及依据、估算成果)、效益分析2节。这部分内容变化不大,对于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要求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也就是要满足加强事中事后监测监控的要求。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测监控的要求,今后大多数项目均要运用高分卫星、无人机、移动信息采集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展监测,需要列足相应费用。
水土保持效益分析中重点分析和说明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影响的控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物建设面积、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分析计算6项指标的达到情况。
第八章,水土保持管理。
该章包括组织管理、后续设计、监测、监理、施工、设施验收6节,需提出落实相应工作的具体要求。
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附表、附图、责任页等作了规定。
根据新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调整了方案特性表,主要内容参见本文报告表中的介绍,需要强调的是该特性表中的内容、数据都会以数据格式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统计、汇总、分析中都要用到这些信息,一定要认真填写,杜绝漏报、错报。
4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中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需报批变更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2016年65号文件印发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对项目地点、规模重大变更,以及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化做了量化界定,并明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专门存放地以外新设弃渣场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新标准分别对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的内容和章节作了规定。
4.1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补充报告书
新标准规定了补充报告书分为5章内容。第一章项目简况;第二章弃渣场(取土场)变更情况,主要说明弃渣场(取土场)位置、数量、土石方变化,变化的缘由;第三章弃渣场(取土场)评价,根据国标中对弃渣(场)、取土(场)的限制性规定,进行合规性评价;第四章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主要是措施总体布设、典型措施布设、变更后的工程量;第五章变更投资估算,说明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说明与原方案的增减情况。
4.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
变更报告书分为3章。第一章项目简况,简述项目位置、建设内容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第二章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情况,简述批复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及分区布设情况,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工程量;第三章变更投资估算,说明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说明与原方案的投资增减情况。
4.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新标准修订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与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位置、建设内容、投资、建设工期、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弃量、取土场与弃渣场的位置、数量、取弃量等)、项目区概况(涉及的重点防治区、地貌类型、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容许土壤流失量)、项目选址选线的水土保持评价结论、预测的水土流失总量、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防治标准等级及6项目标值、水土保持措施(位置、形式与结构、工程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投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费,有关独立费等)。
新标准对报告表的责任页、项目的支持性文件、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作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水利部及各地对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放宽了数量界定线,简化了报备环节。但仍要进行精准监管,因此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报告表中应填报项目范围的座标,以利于定位开展合格性监管工作。
[作者简介]
姜德文(1959—),男,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博士,二级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部级人选,水利部综合局首席专家,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原副主任,长期从事生态保护与技术咨询。
来源:中国水土保持杂志社公众号